據悉,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撤消一審判決;駁回青海省勞動人事廳雜志社印刷廠、任喜民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010元由青海省勞動人事廳雜志社印刷廠、任喜民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7010元由青海省勞動人事廳雜志社印刷廠負擔,青海江源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7010元退回。
青海省首起委托人起訴會計事務所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案日前由西寧市城中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青海江源會計事務所因受他人指使做虛假報告,給原告帶來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被判賠償原告98900元。
原告青海省勞動人事雜志印刷廠及其法人代表任喜民訴稱,1999年3月至5月間,被告青海江源會計事務所對任喜民進行離任審計時,將原本屬于企業(yè)所屬分支機構的長安美食城、樂民干洗店固定資產共計36萬多元,從企業(yè)統(tǒng)一核算的賬目上剝離,并以多種違法手段騙取任喜民在審計報告上簽字,從而侵害了青海勞動人事雜志社印刷廠對自身合法資產的所有權,同時直接導致任喜民既無法明明白白從企業(yè)離任,也不能正常行使對企業(yè)的管理權和經營權,企業(yè)被迫全面停產。1999年至2001年中,任喜民多次找被告交涉都沒有結果。因此,原告請求法院撤銷被告出具的虛假失實報告,并賠償印刷廠經濟損失30萬元和任喜民精神損失費3萬元。
被告青海江源會計事務所則辯稱,他們出具的審計報告是依據廠方提供的相關資料以及相應的法律文件和程序作出的,并且原告當時在審計報告中已自愿簽字,證明其已經承認了審計報告的真實性。
法院審理查明,青海江源會計事務所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因為聽從了某些人所稱“干洗店、餐廳與印刷廠無關,系任喜民個人行為”的示意,而將本應屬于企業(yè)投資設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兩個分支機構的固定資產剝離出來。法院認定,這一行為違背了審計的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及有關財務規(guī)定,且被告在原告提出異議后拒絕更正,致使原告任喜民無法離任交接和行使職權,并給企業(yè)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對此被告應承擔法律責任,故判決審計報告失實部分無效,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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